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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我司专利产品维权胜诉的公告

2019-5-14 16:35| 发布者: 木亚伟| 查看: 2423| 评论: 0

摘要: 2015年11月,摄影市场上出现一款60mm微距镜头与我公司研发生产的专利产品LAOWA老蛙60mmF2.8Macro2:1超微距镜头(发明专利号:ZL201310608351.6)外观相似度达到90%以上,经技术人员对此款镜头拆解对比分析,与我公司 ...

2015年11月,摄影市场上出现一款60mm微距镜头与我公司研发生产的专利产品LAOWA老蛙60mm F2.8 Macro 2:1超微距镜头(发明专利号:ZL201310608351.6)外观相似度达到90%以上,经技术人员对此款镜头拆解对比分析,与我公司生产研发的专利产品LAOWA老蛙60mmF2.8Macro2:1超微距镜头内部结构、技术特征基本一致,属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嫌侵犯我司专利权。

    2016年8月我司派专人前往深圳,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的见证下,购买了涉嫌侵权的产品并予以封存。通过实地探访和进一步调查了解,此款镜头生产销售厂家为深圳爵影科技有限公司,且广州越秀区爵影摄影器材商行也销售此款产品。上述两公司利用我司已授权的专利产品,进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谋取私利,涉嫌侵权,并对我司发明专利、产品销售、企业形象及品牌声誉构成了实际侵害。对此,我公司于 2016年9月分别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述两公司侵权行为,提出维权主张,两法院均予以受理。

该侵权案件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期间经过调查、取证、答辩等多个环节,往返广州、深圳、北京等地10余次,历时2年8个月,经地方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省高院再审,均判决我司胜诉。2019年4月194月28日广东省高院分别对两公司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广州越秀区爵影摄影器材商行:一是被告广州越秀区爵影摄影器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二是被告广州越秀区爵影摄影器材商行赔偿我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合计50000元。

判决深圳市福田区爵影科技有限公司:一是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爵影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二是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爵影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我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三是深圳市福田区爵影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我司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108000元。

对此,我司表示,侵权假冒产品的出现,不仅危害公司的形象,影响品牌声誉,在一定程度上也给消费者带去安全隐患,为维护公司形象,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我司坚决与一切侵权行为作斗争,对侵犯本公司专利产权的行为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LAOWA老蛙 CF 60mm F2.8 Super Macro 2X  产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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